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69號
TYDV,107,司拍,269,20181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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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凃秀惠
聲 請 人 江美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葉豆妹(即黃鼎炎之繼承人)、黃振
傑(即黃鼎炎之繼承人)、黃振翔(即黃鼎炎之繼承人)拍賣抵
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9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本件普通抵押權擔保 之債權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07 年10月11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07 年10月16日提出民事陳 報狀,仍未提出普通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文件,逾期迄未補正 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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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