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7年度,3號
TYDV,107,司執消債清,3,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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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秀玉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子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清山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謝孟芳
      陳飛宏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此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 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 下午5 時以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6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並前於107 年8 月3 日已公告債務人之資產表,有該裁定 、公告、送達證書附卷足憑。據債務人提出之104 、105 年 度綜合所得稅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 104 、105 、106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 示,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另據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 函,債務人於該公司僅為被保險人,無繳納保費之義務及辦



理保單借款、解約之權利,此亦有債務人提出之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書函、前開回函附卷可稽。斟酌本件清 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 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而本件債 務人無財產而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 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應裁定終止清 算程序,而本院前於107 年9 月27日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 債權人均無反對之意思,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爰依上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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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