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7年度,205號
TYDV,107,司司,205,2018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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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胡崑源(即瑞寶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瑞寶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瑞寶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經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66號准予清算備查在案,現因營利事業所得稅 決算申報及清算申報尚未核定,致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 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 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 限自107 年9 月20日起展延六個月至108 年3 月20日止。爰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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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胡崑源(即瑞寶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寶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