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7年度,184號
TYDV,107,司司,184,2018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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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楊淑惠即豐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 ,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 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 格之證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 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 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公司 法第326條、第327條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 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 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另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 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 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 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豐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未據提出「就任後」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就任後」之 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就任後 」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 之證明。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7 年8 月31日、107 年9 月28 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惟聲請 人僅提出「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清算後」之資產負債 表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及經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 認之證明,然此項文件係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所需提出之證明 ,與聲報清算人事件無涉,是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 開說明,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聲請人得待備齊全部 相關文件後,再重新具狀聲請,不受本件駁回裁定之拘束, 附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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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楊淑惠即豐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