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477號
TYDV,107,司催,477,2018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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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李達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股票掛失申請書回函(須載明發行人、
  股票號碼、張數、股數)。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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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