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467號
TYDV,107,司催,467,20181031,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大湳郵局
法定代理人 陳福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其持有發票人川田鍛造有限 公司、受款人為邦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為台灣中小 企業銀行八德分行,發票日為民國107 年9 月10日,面額為 新台幣20,982元,號碼為AH1995066 號之票1 紙,爰聲請准 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依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 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第2 項規定,記名證 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反之,非 票據權利人即不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 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發票人欄記載「川田鍛造有限 公司」、受款人欄記載「邦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本件聲 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難認為票據之權利人。三、本件聲請人既非票據權利人,即不得以自己名義聲請公示催 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大湳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