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397號
TYDV,107,司催,397,20181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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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李承潤(即李陳富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股數之分割協議(台端掛失之股票
  僅1000股)。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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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