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97號聲 請 人 李承潤(即李陳富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股數之分割協議(台端掛失之股票 僅1000股)。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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