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003號債 權 人 陳文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世貴、劉小螢、劉梅玉、劉滿玉、劉秀美、劉張園、劉世憲、劉淑貞、劉淑美、劉淑華、劉月妹、曾福財、曾昭銘、羅仁宏、羅仁福、羅小玲、羅兆隆、郭羅美娥、羅美華、羅美渶、劉坤鍚、劉坤漢、蔡劉玉琴、劉品秀、劉玉玲、劉又嘉、吳佳霖、吳秉璋、葉盛坤、葉德宏、葉德乾、葉美琴、曾靜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上列債務人共33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