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952號
TYDV,107,司促,22952,201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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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95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海奕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海奕餐飲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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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奕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