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940號
TYDV,107,司促,22940,201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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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940號
債 權 人 首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宗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近一期主任委員之當選證明。
二、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債務人現在是否正居住於聲請狀內所載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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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