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940號債 權 人 首選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丁琴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宗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最近一期主任委員之當選證明。二、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三、釋明債務人現在是否正居住於聲請狀內所載地址。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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