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804號
TYDV,107,司促,22804,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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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804號
債 權 人 松語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譚人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心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以證明徐心懿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如
    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二、請提出徐心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徐心懿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路000 號」或戶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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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