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804號
債 權 人 松語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譚人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心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以證明徐心懿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如
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二、請提出徐心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徐心懿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路000 號」或戶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