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798號
TYDV,107,司促,22798,201810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798號
債 權 人 曾顯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治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張治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債權人曾顯棠聲請狀繕寫請求
    金額為「染」萬元有誤)。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