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332號
債 權 人 國際高鐵富御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昌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徐昌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
三、提出債權人國際高鐵富御居社區管理委員會及最近一次主任
委員當選證明。
四、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