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314號
TYDV,107,司促,22314,2018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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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314號
債 權 人 鴻運金麒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承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孟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標的金額為何。
二、釋明債務人現在是否居住於聲請狀內所載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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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