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305號
TYDV,107,司促,22305,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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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30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非訟代理人 徐秋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福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請求之利息明確之請求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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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