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250號
TYDV,107,司促,22250,2018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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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250號
債 權 人 聶彩雲
非訟代理人 張炳坤律師
非訟代理人 曾至楷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聶源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聶源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聶源萍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苗栗縣○○市○○路0000巷0 弄0 號、桃園市○○區○
    ○路000 號12樓」或戶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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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