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123號
TYDV,107,司促,22123,2018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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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12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錢秀玲
債 務 人 呂郭阿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錢秀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貳仟
  貳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若對債務人
  錢秀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者,由債務人郭阿香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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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