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121號
TYDV,107,司促,22121,2018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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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121號
債 權 人 新人類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文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銘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林銘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林銘欽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村○○路○段00巷00號之9( 10 樓)
    」或戶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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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