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121號
債 權 人 新人類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文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銘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林銘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林銘欽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村○○路○段00巷00號之9( 10 樓)
」或戶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