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97號
聲 請 人 黃鈴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附件:
一、請補正本件聲請清算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 、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銀 行達成前置協商調解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為何?
二、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待該公會及聯徵中心核 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一)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 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 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 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105年度 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 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 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 ?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 何?
(二)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 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 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 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 ,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 請本件清算前1日回溯2年即民國104年7月26日迄今,期間 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 ,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三)請補正陳報聲請人配偶簡文忠目前之工作情形及各項收入 ,先前及目前協助負擔家中生活開銷之詳細情形為何(每 月或每週或不定期、給付金錢或協助支應生活花費之金額 多寡等)?並提出簡文忠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104、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配偶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 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 津貼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 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 自104年7月26日迄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 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 、每期金額多寡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 (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 自104年7月26日起至106年7月25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 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 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 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清算聲請狀陳報之 收入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若為現 金領取方式或打零工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 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 時間是否固定等),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 ,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 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 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 間及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
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 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現是否仍為方舟有限公司之臨時工 ?每月平均薪資約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如有其他兼 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 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 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 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 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04年7月26日起至106年7月25日期間內含伙食、住宿、衣服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 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 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與清算聲請狀陳報之支出 及分擔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之證明文件、單據釋 明其說。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 負擔伙食費4,200元、交通費500元、醫療費350元,是否仍 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就上列各項支出,「確實提出實 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 費或繳款收據、醫療費單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 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 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 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 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 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 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 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04年7月26日起 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 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 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
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04年7月26 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 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 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 行名義。
十三、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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