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897號
債 權 人 蘇益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安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林安妮請求返還借款之釋明文
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
二、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
催告返還。
三、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請表明請求利率
,並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四、請提出林安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