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895號
債 權 人 羅文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麗山即和泰興煤氣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票號GB0000000 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
須清晰)。
三、上開支票金額之利息起算日如有錯誤併請更正(本件係
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四、請提出和泰興煤氣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
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五、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如有錯誤併請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