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895號
TYDV,107,司促,21895,2018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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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895號
債 權 人 羅文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麗山和泰興煤氣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票號GB0000000 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
    須清晰)。
  三、上開支票金額之利息起算日如有錯誤併請更正(本件係
    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四、請提出和泰興煤氣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
    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五、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如有錯誤併請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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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