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88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非訟代理人 陳祈佩
債 務 人 李定豪(原名:李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零陸佰捌拾肆元
,及其中陸萬捌仟玖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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