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357號債 權 人 瑞能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陳隆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之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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