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353號
TYDV,107,司促,21353,201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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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353號
債 權 人 何銘祥
債 權 人 李欣霖
債 權 人 李東峯
債 權 人 周添榮
債 權 人 張建勝
債 權 人 黃漢璋
債 權 人 郭融
債 權 人 劉祖國
債 權 人 林明傑
債 權 人 楊俊良
債 權 人 侯政寧
債 權 人 王明湄
債 權 人 張文祥
債 權 人 吳惠娟
債 權 人 王亭雅
債 權 人 彭欣怡
債 權 人 鄒易諺
債 權 人 鍾美貞
債 權 人 許倍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恆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9500元。
二、請分別表明各債權人請求之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三、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經聲請人何銘祥李東峯周添榮、張
  建勝、黃漢璋郭融劉祖國林明傑楊俊良侯政寧
  王明湄張文祥吳惠娟王亭雅彭欣怡鄒易諺、鍾美
  貞、許倍榮簽名或蓋章,故請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底簽名或
  蓋章,或提出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四、提出債務人恆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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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