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353號債 權 人 何銘祥債 權 人 李欣霖債 權 人 李東峯債 權 人 周添榮債 權 人 張建勝債 權 人 黃漢璋債 權 人 郭融債 權 人 劉祖國債 權 人 林明傑債 權 人 楊俊良債 權 人 侯政寧債 權 人 王明湄債 權 人 張文祥債 權 人 吳惠娟債 權 人 王亭雅債 權 人 彭欣怡債 權 人 鄒易諺債 權 人 鍾美貞債 權 人 許倍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恆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9500元。二、請分別表明各債權人請求之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三、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經聲請人何銘祥、李東峯、周添榮、張 建勝、黃漢璋、郭融、劉祖國、林明傑、楊俊良、侯政寧、 王明湄、張文祥、吳惠娟、王亭雅、彭欣怡、鄒易諺、鍾美 貞、許倍榮簽名或蓋章,故請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底簽名或 蓋章,或提出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四、提出債務人恆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