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308號
TYDV,107,司促,21308,2018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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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308號
債 權 人 陳得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全邦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最新戶籍
  謄本(原法定代理人已往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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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邦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