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259號
TYDV,107,司促,21259,2018101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259號
債 權 人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明達周玉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願連帶負責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