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259號債 權 人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明達、周玉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願連帶負責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