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205號
TYDV,107,司促,21205,2018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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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20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林明叡
債 務 人 林新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柒佰玖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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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