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920號債 權 人 王仁琪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文明、鍾振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二、提出對債務人鍾振清之請求釋明文件。三、提出債務人鍾振清最新戶籍謄本。三、表明正確請求金額(請分別表明對各債務人之請求金額)。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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