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920號
TYDV,107,司促,20920,2018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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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920號
債 權 人 王仁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文明鍾振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對債務人鍾振清之請求釋明文件。
三、提出債務人鍾振清最新戶籍謄本。
三、表明正確請求金額(請分別表明對各債務人之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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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