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682號
債 權 人 東京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慧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馨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
四、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五、請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