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667號
債 權 人 宏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清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立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彭萬源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其他足以釋明債務人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 如雙方簽立
之承攬契約、工程訂購單等)。
二、提出立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彭萬源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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