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496號
債 權 人 王柏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王金桂英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10月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 最新戶籍謄本、提出對債務人合法通知債權讓與之證明及表 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該裁定已於107 年10月16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 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