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496號債 權 人 王柏翰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金桂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二、提出對債務人合法通知債權讓與之證明。三、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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