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496號
TYDV,107,司促,20496,2018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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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496號
債 權 人 王柏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金桂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對債務人合法通知債權讓與之證明。
三、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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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