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357號
TYDV,107,司促,20357,2018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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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357號
債 權 人 麗寶經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基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煥召(原名:彭召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
三、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四、請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
五、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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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