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356號
債 權 人 榮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森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寶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10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 幣500 元、表明債務人寶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姓名、地址、提出債務人寶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07 年10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僅於同年 10月23日具狀表示該公司負責人暫缺等語,惟仍未依命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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