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356號
債 權 人 榮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森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債務人寶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
三、提出債務人寶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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