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151號
TYDV,107,司促,20151,2018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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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15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繼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壹仟零伍拾
  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柒仟捌佰壹拾柒元自
  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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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