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969號債 權 人 杜壹岳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文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正簽章。二、提出私立弘道文理補習班為獨資或合夥經營之相關資料。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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