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969號
TYDV,107,司促,19969,2018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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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969號
債 權 人 杜壹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文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簽章。
二、提出私立弘道文理補習班為獨資或合夥經營之相關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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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