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96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非訟代理人 許崇慎
債 務 人 潘建榮(原名:潘金榮)
債 務 人 廖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零壹佰零
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
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零柒佰零
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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