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775號
債 權 人 我愛我家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清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辜俊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辜俊瑋為未成年人,表明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
人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利息以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年
息百分之五請求。(如未具狀表明,將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