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49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建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鄒玉珍律師(即李雙進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伍拾捌萬參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一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