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449號
債 權 人 美麗殿花園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康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云禎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 請費、未提出主管機關報備證明、債務人戶籍謄本,經本院 民國107 年8 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07 年8 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