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7年度,18號
TYDV,107,司,18,2018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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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劉秀玲
相 對 人 興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
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之救濟教示欄關於「得抗告」之記載及正本救濟教示欄關於「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之規定 ,於裁定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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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