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84號
TYDV,106,訴,284,20181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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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歆劼
      郭駿均
      梁懷德
被   告 吳蕭心瑜
      蕭美環
      蕭可祿
      蕭可昌
      蕭博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為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30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關於編號三十四「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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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