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上 訴 人 楊碧玲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儀采
楊劍合
洪大鈞
被上訴人 范陳蓮
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準備程序曾經受命法官於民國 107 年5 月4 日宣示終結,有該日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稽( 見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288 號卷第80頁至第82頁),然因 本件尚有調查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準備程序。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晨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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