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507號
TYDV,105,訴,1507,2018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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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07號
原   告 呂建德
訴訟代理人 呂明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理銘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按應受送達之對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 條規定, 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 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於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合 併請求繼承人應先辦理繼承登記,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亦與民法第759 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 條規定之旨趣無違(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012、1134號判例意旨參照)。查 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廖紫柔蔡豐華江張春子曾義榮均已 死亡,其繼承人就其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迄未辦理繼承登記 ,故原告第一項聲明於訴請分割共有物之同時,是否併同請 求其繼承人應先為辦理繼承登記?請確認聲明內容為何。二、另依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及於107 年8 月21日所提之繼承系統 表,有下列事項待補正:(一)提出曾振欽、魏細妹(即曾 義榮之父、母) 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陳報 蔡豐華有無配偶,若有,請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並陳報其有無繼承權?是否追加為被告?(三)提出 蔡豐華之「長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 該子女對蔡豐華繼承權之有無,是否追加為被告?如已死亡 者,並請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四)陳報邱靜江之國外住所地址,倘無從 得知,則應向本院聲請對其國外公示送達。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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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