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償電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380號
TYDV,104,重訴,380,20181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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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80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被 上訴人 詹賴阿金(即詹金水之繼承人)
      詹文燿(即詹金水之繼承人)
      詹前源(即詹金水之繼承人)
      詹淑美(即詹金水之繼承人)
      詹淑禎(即詹金水之繼承人)
      詹淑春(即詹金水之繼承人)
      詹淑雪(即詹金水之繼承人)
      詹前洲(即詹金水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追償電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 年8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7 萬7,978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0萬6,63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
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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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