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385號
TYDV,100,重訴,385,20181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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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原   告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承當訴訟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 月4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其中關於「明台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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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