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緝字,107年度,3號
TYDM,107,重附民緝,3,2018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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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緝字第3號
原  告  高玉華
被  告  藍清涼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6 年度訴緝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藍清涼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 緝字第34號判決免訴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判決將 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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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