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擷銘
選任辯護人 吳典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偵字第1182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侯擷銘製造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侯擷銘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 三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竟基於製造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 基卡西酮之犯意,先於民國106 年2 月間起,經由網際網路 查詢製造4-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原料、設備,並習得相關製 造之知識、方法,再於同年4 月5 日向不知情之蕭雅國承租 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12樓之4 房屋,作為製造 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場所,陸續將購入製造4-甲基甲基卡西 酮所需原料、設備搬入上開房屋內,各項準備工作完成後, 即自同年月28日起,將一定比例之甲苯、甲胺氯化氫、四氨 溴化酮、氫氧化鈉混合攪拌,再將上開混合物加入稀釋鹽酸 攪拌,復經過加熱、烘乾、純化等製程,製成第三級毒品4- 甲基甲基卡西酮。嗣因同年5 月1 日上午7 時48分許,桃園 市政府消防局接獲民眾報案稱上址房屋偵煙探測警鈴遭觸發 ,遂派員進入上址屋內查看,發現屋內無人但發出濃煙及不 明惡臭,乃立即通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俟警員到 場後,當場查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始悉前情。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迭據被告侯擷銘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審理 時皆坦承不諱(見偵卷第7-9 、109-110 ;本院卷第35-37 、51頁),核與證人即上址房屋出租人蕭雅國於警詢證述出 租上開房屋情節;證人即上址大樓警衛史玉成於警詢證述被 告出入上址房屋及上址房屋發出不明濃煙等情相符(參偵卷 第15-17 、27-28 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 稱刑事警察局)106 年5 月22日刑紋字第1060044676號、同 年6 月20日刑生字第1060044546號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中壢分局轄內侯擷銘涉嫌毒品工廠案現場勘察報告等附卷 可佐;而扣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液體、粉末、固體等, 經送刑事警察局以酸鹼測定法、氣相層析/ 質譜分析法、核
磁共振分析法及掃描式電子顯微鏡-X- 射線能譜分析法等鑑 定方法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詳細檢驗結果如附表一所示),此亦有該局106 年7 月28 日刑鑑字第1060044517號鑑定書、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及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製毒工廠送驗證物檢視暨秤重紀錄單附卷為 憑(見偵卷第183-185 、137 頁),此外,復扣得如附表二 所示之製造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所用之原料及相關 設備、工具,前開補強證據皆足資擔保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 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使本院確信被告前述自白之犯 罪事實確屬真實,可以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製 造第三級毒品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亦不得持有純質淨 重20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達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應為製造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於上開製毒場所製造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行 為,既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自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為接續犯,應僅成立一罪。
㈢刑之減輕:
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關於「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旨 在獎勵犯罪人之悛悔,同時使偵查或審判機關易於發現真 實,以利毒品查緝,俾收防制毒品危害之效;故不論該被 告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 ,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苟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 即應依法減輕其刑。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本 案製造第三級毒品犯行,已如前述,揆諸前揭說明,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又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 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 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 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 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 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 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 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
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經查,被告於本件犯行時業已成 年,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明知毒品對人體健康 危害甚深,製成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若成功流出市場,勢 將造成重大危害,竟僅因斯時無業,即為牟利而萌生製造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故意(參偵卷第109 頁反 面),難認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依據客觀觀察足以引 起一般同情,況經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 輕其刑後,法定最低刑度已大幅降低,實已無情輕法重之 憾,當無再援引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 ㈣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嚴刑峻令及決心,猶為 牟利而製造第三級毒品,戕害國民身心健康,且危害社會健 全風氣,又本案經扣得如附表一各編號、各形態之含有第三 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成品、半成品(依驗前淨重 、鑑得純度推估驗前純質淨重合計4,320.81公克),倘流入 市面,勢將造成重大危害,其犯罪情節與惡性難謂輕微,惟 念及被告前無犯罪前科紀錄之素行,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 目前家庭、工作情形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之說明:
按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 立性,茲就本案諭知之沒收及其理由分述如下,並在主文第 2項宣告之。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液體、粉末、固體等,均含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均屬違禁物,除採樣樣 本檢驗部分業已鑑析用罄外,其餘部分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俱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諭知沒收。而裝盛、包 裝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液體、粉末、固體之容器、包裝袋 等,因所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量微無法析離,應 整體視為第三級毒品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同依上開法條宣告沒收之。
㈡扣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物,全係製造4-甲基甲基卡西酮 所用原料及相關設備、工具,且俱為被告所有,已據被告在 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36頁、第50頁反面、第51 頁),參以上開扣案物品全數散置在被告承租用以製造4-甲 基甲基卡西酮之房屋內(詳參卷內現場勘察報告及照片), 除有製造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各種原料(含未開封及已開封 未用罄者)、業已使用在相關製程之工具、設備外,亦不乏 尚未使用之工具、設備,及製造4-甲基甲基卡西酮過程中之 混合物(未鑑出毒品成分)等,是如屬業經使用在相關製程 之原料、工具、設備,即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屬尚未使用之原料、工具、設備,及製 造過程中所得之混合物者,則分別為供製造第三級毒品犯罪 預備及犯罪所生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詳如附表二「沒收依據」欄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 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洪榮甫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書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 數量、重量及鑑定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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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㈠1桶(驗前淨重19,290公克)。 │
│ │卡西酮成分之紅褐色液體│㈡採樣樣本驗前淨重7.21公克,取│
│ │(即現場證物編號7) │ 2.66公克鑑定用罄,餘4.55公克│
│ │ │ ,純度約18%。 │
│ │ │㈢驗餘淨重19,287.34公克。 │
│ │ │㈣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
│ │ │ 酮成分。 │
│ │ │㈤依驗前淨重、鑑得純度推估驗前│
│ │ │ 總純質淨重3,472.2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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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㈠1杯(驗前淨重710公克)。 │
│ │卡西酮成分之淡褐色粉末│㈡採樣樣本驗前淨重2.99公克,取│
│ │(即現場證物編號14) │ 0.34公克鑑定用罄,餘2.65公克│
│ │ │ ,純度約88% 。 │
│ │ │㈢驗餘淨重709.66公克。 │
│ │ │㈣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
│ │ │ 酮成分。 │
│ │ │㈤依驗前淨重、鑑得純度推估驗前│
│ │ │ 總純質淨重624.8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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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㈠1袋(驗前淨重41公克)。 │
│ │卡西酮成分之灰色及深褐│㈡採樣樣本驗前淨重3.25公克,取│
│ │色固體及粉末 │ 0.53公克鑑定用罄,餘2.72公克│
│ │(即現場證物編號36-1)│ ,純度約65%。 │
│ │ │㈢驗餘淨重41.47公克。 │
│ │ │㈣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
│ │ │ 酮成分。 │
│ │ │㈤依驗前淨重、鑑得純度推估驗前│
│ │ │ 總純質淨重26.65 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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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㈠1杯(驗前淨重1,080公克)。 │
│ │卡西酮成分之物(上層為│㈡採樣樣本驗前淨重7.33公克,取│
│ │深褐色液體、下層為米白│ 2.14公克鑑定用罄,餘5.19公克│
│ │色沈澱物質) │ ,純度約18% 。 │
│ │(即現場證物編號40) │㈢驗餘淨重1,077.86公克。 │
│ │ │㈣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
│ │ │ 酮成分。 │
│ │ │㈤依驗前淨重、鑑得純度推估驗前│
│ │ │ 總純質淨重194.4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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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㈠左列灰色粉末刮取自扣案之玻璃│
│ │卡西酮之灰色粉末 │ 燒杯1 個(驗前淨重3.33公克,│
│ │(即現場證物編號9) │ 取0.53公克鑑定用罄,餘2.80公│
│ │ │ 克;純度約83% ,驗前純質淨重│
│ │ │ 約2.76公克)。 │
│ │ │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
│ │ │ 酮成分。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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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 沒收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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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公升空桶1個 │㈠無證據證明已使用,預備供製造│
│ │(即現場證物編號1) │ 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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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漏斗1 個、蒸餾瓶3 個、│㈠無證據證明已使用,預備供製造│
│ │玻璃器皿3 個、濾紙1 個│ 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2)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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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空氣幫浦1台 │㈠無證據證明已使用,預備供製造│
│ │(即現場證物編號3) │ 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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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冷凍櫃1台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4)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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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甲笨(已使用)1 桶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5)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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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30公升空桶1個 │㈠無證據證明已使用,預備供製造│
│ │(即現場證物編號6) │ 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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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溫控器1台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8)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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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過濾設備1箱 │㈠無證據證明已使用,預備供製造│
│ │(即現場證物編號10) │ 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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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玻璃罐2組 │㈠無證據證明已使用,預備供製造│
│ │(即現場證物編號11) │ 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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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電子秤1台 │㈠無證據證明已使用,預備供製造│
│ │(即現場證物編號12) │ 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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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活性碳1包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13)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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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鐵片2個 │㈠無證據證明已使用,預備供製造│
│ │(即現場證物編號15) │ 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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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甲胺氯化氫15罐 │㈠無證據證明已使用,預備供製造│
│ │(即現場證物編號16) │ 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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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鐵架1組 │㈠無證據證明已使用,預備供製造│
│ │(即現場證物編號17) │ 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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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鹽酸5罐 │㈠無證據證明已使用,預備供製造│
│ │(即現場證物編號18) │ 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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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電子秤1台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19)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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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丙酮9罐 │㈠無證據證明已使用,預備供製造│
│ │(即現場證物編號20) │ 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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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甲笨(已使用)3 桶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21)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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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加熱器1台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22)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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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淡黃色液體1 桶(驗前淨│㈠檢出非毒品成分2-Bromo-4-Meth│
│ │重13,510公克,取1.81公│ yl-propiophenone及Toluene 等│
│ │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13│ ,未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
│ │,508.18 公克) │ 卡西酮成分,為製造第三級毒品│
│ │(即現場證物編號23) │ 所得之物 │
│ │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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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分液漏斗1個 │㈠無證據證明已使用,預備供製造│
│ │(即現場證物編號24) │ 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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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加熱攪拌器1台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25)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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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丙酮(已使用)2罐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26)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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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淡黃色液體1 桶(驗前淨│㈠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 ,未檢│
│ │重18,220公克,取1.68公│ 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 │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18│ 成分,為製造第三級毒品所得之│
│ │218.32公克) │ 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27)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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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攪拌組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28)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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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延長線1組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29)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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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加熱器1台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30)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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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黑色潮濕固體1 杯(驗前│㈠未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 │淨重480 公克) │ 西酮成分,為製造第三級毒品所│
│ │(即現場證物編號31) │ 得之物 │
│ │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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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加熱攪拌器1台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32)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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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活性碳組1組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33)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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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電子計時器(含延長線)│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2組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 │(即現場證物編號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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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臭氧消毒機2台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35)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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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水管1 條、膠布1 捆、免│㈠無證據證明已使用,預備供製造│
│ │洗碗1 包、夾鏈袋1 包、│ 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帆布1 包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 │(即現場證物編號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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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抽風設備1組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37)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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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量筒3 個、手套1 盒、螺│㈠無證據證明已使用,預備供製造│
│ │絲1 包 │ 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38)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
│ 36 │塑膠空盒7個 │㈠無證據證明已使用,預備供製造│
│ │(即現場證物編號39) │ 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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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水管接頭1包 │㈠無證據證明已使用,預備供製造│
│ │(即現場證物編號41) │ 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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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氫氧化鈉(已使用)1桶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42)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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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量筒1個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43)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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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汲取器1支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44)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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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鹽酸(用罄)5 桶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45)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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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鹽酸(已使用)1桶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46)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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