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意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7 年2 月23日106 年度桃簡字第2223號刑事簡易判決(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6245號),提起
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經本院於 民國107 年10月2 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許容慈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